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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广州荔湾电子商会章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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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o8818e2
|
发布时间:
2016-10-11
|
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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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电子商会章程
广州荔湾电子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荔湾电子商会”(GuangZhou Li Wan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LWECC),由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州市荔湾区经营电子产
品的单位、团体和个
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和广州市有关电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为广州荔湾地区的电子产品商企提供纵横联合、信息互通、合法维权的有效平台。通过努力,真正成为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促进电子产业的发展,为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目标:以研究、培育、建设、发展电子市场为中心,加强监督管理,为逐步建立一个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电子市场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会址设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文化公园内水产馆东南侧1—2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电子产品的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会员正确执行国家的法规制度。
第七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认真研究电子产品的经营形势和政策,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政府对电子产品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电子行业的发展。
(二)在搞好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争取搞活经营的政策,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
(三)根据政府电子产业倾斜政策,组织和指导会员单位,积极开拓电子产品市场,扩大自己的经营实力;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名优产品经营,依靠会员单位的群体实力,为发展电子工业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相关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交往,开阔视野,拓展思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内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和业务交流。
(五)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及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产品开发提供市场信息。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调解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子市场秩序。
(七)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单位培养经营贸易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产品经营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
(八)组织会员开展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从事电子产品经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凡以经营电子产品为主,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办企业,都可以成为本会的会员。
(二)凡与经营电子产品有关的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成为本会的会员。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
申请加入本会均要提交书面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由会长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条 根据加入和退出自愿的原则,凡要求退出本会的会员,须于半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后,由会长批准,并通报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业务活动以及各类培训和专题讲座。
(六)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八)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有监督权和批评权。对上述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控告或罢免意见的权利。
(九)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报送报表和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认真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本会对外签订的协议,不得损害商会及会员的声誉和利益。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故不执行理事会决议,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商会正常秩序;违法乱纪受刑事处理;严重损害商会及会员声誉和利益。对两年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并通报各会员。
第四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各有关专业可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按照本会章程的原则制定其章程,并具有一定会员基础,方可成立。可在本专业按本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遵循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2、听取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4、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5、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6、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重大资产投资。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上述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可由会长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职权:
本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不得担任监事长或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法人代表的一切行为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代表本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代表本会签署一切对外合约、协议和有关文件;
3、有权直接代表本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4、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以上职责。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1、 起草本会章程或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2、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作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3、拟定本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4、提出需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
5、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6、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7、调查研究,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8、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9、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本会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政府、企业、社团、个人资助和捐赠;
3、 有偿服务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会长25 000/年, 常务副会长20 000/年,
副会长15 000/年, 常务理事 10 000/年, 理事5 000/年, 会员1 000/年。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 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
2、本会所需办公场地、设施、用品支出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补贴、交通、通讯等费用的支出;
3、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费用支出;
4、符合规定的接待、差旅等公务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总结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和本会终结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如需修改,应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修改。
第三十条 本会有二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提出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本会即行终结。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为了交流和沟通信息,本会拟创办会刊。会刊为内部刊物,由秘书处负责编印。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令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令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广州荔湾电子商会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理事会修订)
关于商会
组织架构
商会简介
商会章程
商会制度
资质荣誉
广州荔湾电子商会
电话:
020-81266866
传真:020-81266866
邮箱
:gzlwecc@163.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文化公园内水产馆东南侧二楼